(2017)川11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文洋与陈学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洋,陈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9号申请执行人:文洋,男,生于1991年5月25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陈学忠,男,生于1975年1月3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文洋与被执行人陈学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3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陈学忠应当支付文洋货款15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到被执行人陈学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学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123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罗迎冬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