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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先梅与武汉万喜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万喜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先梅,武汉万喜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万喜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390号原告:徐先梅,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长春,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万喜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栋**层**室。法定代表人:林康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万喜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号华瑞大厦*幢**层**号。法定代表人:林康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先梅与被告武汉万喜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万喜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先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先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先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先梅负担。审判员  顾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