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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四平、王启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四平,王启兵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特50号申请人:徐四平,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申请人:王启兵,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四平与申请人王启兵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23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王启兵于2017年7月23日前归还申请人徐四平6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四平与申请人王启兵于2017年6月23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道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