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苏国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军清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军清,江苏国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军清,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元玺,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蕾,江苏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国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88号4901室(自编席位26号)。法定代表人:李佩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晖,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上诉人谢军清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国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7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谢军清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谢军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军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上诉人谢军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正勤审判员 董岩松审判员 曹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