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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国保与尹东升、王智莲 居间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保,尹东升,王智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周国保,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尹东升,地址湖南省资兴市。委托代理人李志华,法律工作者,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王智莲,地址湖南省资兴市。委托代理人李志华,法律工作者,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周国保与尹东升、王智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资民二初字第5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东升、王智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国保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尹东升、王智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国保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尹东升、王智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国保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