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洪兵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197号刘洪兵与王国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2016)晋10民终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洪兵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47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1081执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债权凭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