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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麦云与王玉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麦云,王玉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239号原告:张麦云,女,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尚生林,安阳市文峰区剑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茹,女,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少华,河南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麦云与被告王玉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麦云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麦云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麦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麦云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