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云南省石油化工工业厅供销公司与禄劝利源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石油化工工业厅供销公司,禄劝利源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石油化工工业厅供销公司。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董家湾大厦13层。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禄劝利源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禄劝县崇德乡。法定代表人孟一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昆民四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云南省石油化工工业厅供销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284187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待处置财产已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及变卖程序,均流拍。另外,该财产被另案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与另案债权人就该财产的处置方案未达成共识,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昆民执字第2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本案申请人与另案申请人对待处置财产达成处置共识,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