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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文忠与甘结怀、甘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忠,甘结怀,甘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2民初1100号原告:陈文忠,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甘结怀,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甘加文(系甘结怀之子),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陈文忠与被告甘结怀、甘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结怀、甘加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9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7年元月2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甘结怀曾向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行贷款20万元,原告提供了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代被告偿还了90900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2017年1月20日前偿付原告,到期两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判如所请。被告甘结怀、甘加文未提出答辩。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甘结怀、甘加文出具的借条原件、本院履行款收据两张、本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被告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2日,被告甘结怀及其妻王红霞与邮政银行怀宁支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款20万元,原告作为保证人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被告甘结怀未予偿还,邮政银行怀宁支行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追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原告代偿履行款90900元,2016年11月1日被告甘结怀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金额分别为20900元和70000元,合计90900元,承诺2017年1月20日偿还,未约定利息。同日其子被告甘结文在两张借条上注明:“如果我父亲未按时还款,本人愿意偿还以上欠款”,逾期,原告找两被告索要,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未予偿付。本院认为,被告甘结怀欠原告陈文忠人民币90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甘结怀应予偿还,被告甘加文书面承诺逾期由其偿还,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自2017年1月21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按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结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文忠人民币909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甘加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098元,依法减半收取1049元,由被告甘结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敬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