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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周雪与李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李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民初1722号原告:周雪,女,生于1990年9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鹏,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宪,男,生于1990年1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周雪与被告李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29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因被告在贵州开店资金紧张,2015年年底,被告打电话向原告借款,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原告分四次转账34000元给被告,约定还款期限半年。后原告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被告追要欠款,2017年2月24日,被告通过支付宝还款1100元,下欠32900元,请求被告予以返还。被告李宪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请求于201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32900元。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欠条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和提交相反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原告分四次转账34000元给被告,约定还款期限半年。2017年2月24日,被告通过支付宝还款1100元,下欠329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转账提供借款给被告,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规定,借款人李宪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请求于201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32900元,原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宪于2017年7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32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正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腾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