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3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华涛与谢志海、刘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涛,谢志海,刘岩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778号原告:李华涛,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被告:谢志海,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邱县。被告:刘岩岩(系被告谢志海之妻),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原告李华涛与被告谢志海、刘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华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李华涛负担。审判员 申会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黑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