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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华涛与谢志海、刘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涛,谢志海,刘岩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778号原告:李华涛,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被告:谢志海,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邱县。被告:刘岩岩(系被告谢志海之妻),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原告李华涛与被告谢志海、刘岩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华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原告李华涛负担。审判员  申会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黑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