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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青岛金韵天合实业有限公司、矫新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金韵天合实业有限公司,矫新环,廊坊市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雅尔佳实业有限公司,李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韵天合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矫新环被执行人:廊坊市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矫新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青岛汇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矫新环,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雅尔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矫新环,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航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韵天合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997656.1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将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阶段性终结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王熙中审判员  徐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树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