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安平县盛源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平县永鸿网业有限公司、河北东方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平县盛源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安平县永鸿网业有限公司,河北东方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王瑞星,高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5民初129号原告:安平县盛源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平县为民街与中心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郑满庄,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亚松,男,汉族,1980年12月03日出生,安平县盛源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安平县永鸿网业有限公司,地址: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纬二路、经三路).法定代表人:王瑞杰。被告:河北东方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星。地址:被告:王瑞星,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住址:被告:王小茹,女,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址:被告:王瑞杰,男,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住址:被告:赵小翠,女,汉族,1969年9月9日出生,住址:被告:王少安,男,汉族,1990年6月22日出生,住址:被告:张言欣,女,汉族,1992年6月1日出生,住址:被告:辛集市恒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云飞。地址:被告:高云飞,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被告:王贺柳,女,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址:被告:黄爱温,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住址:委托代理人:陈镜名,男,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平县盛源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平县永鸿网业有限公司、河北东方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王瑞星、王小茹、王瑞杰、赵小翠、王少安、张言欣、辛集市恒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高云飞、王贺柳、黄爱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安平县永鸿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前归还原告利息及综合费100000元,于2017年9月15日前归还原告利息及综合费356600元,于2018年8月1日前归还原告利息及综合费20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53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14日开始,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安平县永鸿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于2017年11月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于2017年12月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1月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2月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3月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4月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5月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6月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7月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于2018年8月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双方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按照原告起诉的综合费及利息1378900元(综合费及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13日)、借款本金530万元及2016年7月14日以后的借款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全额给付原告。二、被告黄爱温对上述借款200万元本金相应的综合费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北东方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王瑞星、王小茹、王瑞杰、赵小翠、王少安、张言欣、辛集市恒瑞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高云飞、王贺柳对上述全部借款530万元本金、综合费及利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58552元,减半收取29276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红卫审判员 陈 玮审判员 周彦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