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赛君与石均宇车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赛君,车加,石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94号申请执行人刘赛君,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荣昌区。被执行人车加,男,195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石均宇,男,197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刘赛君申请执行车加、石均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公安临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标的367260元及利息,到位标的6297元。我院于2017年6月26日听取了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徐厚荣助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成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