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裴玉忠与张福来、宋文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玉忠,张福来,宋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裴玉忠,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李学军,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福来,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宋文超,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玉忠与被执行人张福来、宋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宋文超银行存款74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余款及利息经查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申请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