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位同锁、位同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位同锁,位同杰,位建校,位俊青,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120号申请人位同锁。申请人位同杰。申请人位建校。申请人位俊青。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位同锁、位同杰、位建校、位俊青申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位同锁、位同杰、位建校、位俊青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冰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