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1执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蒯鸿友与被执行人白绪军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蒯鸿友,白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蒯鸿友,男。委托代理人张明军,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绪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蒯鸿友与被执行人白绪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白绪军在各银行和阿里巴巴、京东均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股票登记情况。查公安部车辆管理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22日、23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白绪军名下的车位和房产,因上述车位和房产被多家法院先行查封,且申请执行人蒯鸿友无抵押权,本院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白绪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西川审判员 张吉平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仁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