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曾昭桂、赣县金磊鑫矿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昭桂,赣县金磊鑫矿业有限公司,彭金平,董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曾昭桂,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县金磊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高薪技术产业园区红金工业园火炬大道。法定代表人:彭金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彭金平,男,汉族,1976年2月6日生,住赣县。被执行人:董小洪,女,汉族,1977年2月5日生,住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7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并已向被执行人赣县金磊鑫矿业有限公司、彭金平、董小洪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赣县金磊鑫矿业有限公司、彭金平、董小洪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赣县金磊鑫矿业有限公司、彭金平、董小洪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忠审 判 员  温雪岩审 判 员  肖水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