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郑岩与天津市南开区书香园业主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岩,天津市南开区书香园业主会,王玉林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045号原告:郑岩,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原告之父),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书香园业主会,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南北街增1号(书香园门楼)。负责人:王玉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林,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玉林,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林,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岩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书香园业主会、第三人王玉林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郑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岩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岩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郑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