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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冯占强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234号原告冯占强,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张占龙,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得欣,男,汉族,1975年6月7日出生,住登封市。仝现钦,男,汉族,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冯占强诉被告孟得欣、仝现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孟得欣、仝现钦向原告冯占强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冯占强现金20000元,借款人孟得欣、仝现钦”。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而成讼。本院认为,孟得欣、仝现钦作为共同借款人于2014年4月1日向出借人冯占强借款20000元,双方即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因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冯占强可以催告孟得欣、仝现钦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利息,视为借款期间内不支付利息,但自起诉之日(2017年6月6日)起的逾期利息被告孟得欣、仝现钦应当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得欣、仝现钦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冯占强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息,自2017年6月6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冯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书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