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项泽琪与邵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泽琪,邵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129号原告项泽琪,男,199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邵嘉俊,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理原告项泽琪与被告邵嘉俊民间借贷中,原告项泽琪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泽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88元,由原告项泽琪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