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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亚梅、漳州小鱼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梅,漳州小鱼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2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杨亚梅,女,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漳州小鱼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亚梅,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闽0602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漳州小鱼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漳州小鱼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漳州小鱼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文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