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877刘某某与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87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微山县。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单县。刘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民初4546号判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无可供执行房产;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翠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