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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154号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8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红光农场土艳村,身份证号:460028198703204017。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5年2月8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红光农场红星队,身份证号:460027199502086235。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9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红光农场新华队,身份证号:46002819950920621X。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8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红光农场土艳一队,身份证号:460027198711296250。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红光农场红星队,身份证号:460027199709116219。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村头下村,身份证号:460027198408220616。本院在执行何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罚金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缑玉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