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44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军,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汉阳区军君服装加工厂负责人,住湖北省仙桃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7﹞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徐军在经营武汉市汉阳区军君服装加工厂期间,拒不支付胡某、程某、黄某、柳某、蒋某、徐某等62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68057元。同年10月26日,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徐军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其仍不支付并逃匿。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徐军在河南南阳市西峡县西坪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羁押证明,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案材料,被害人胡某、程某、黄某、柳某、柯某、蒋某、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许某、别某的证言,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武汉市汉阳区军君服装加工厂张贴限期改正指令书、手机发送告知短信的照片,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电话联系记录,员工工资表,拖欠农民工工资登记表,工商登记等书证及被告人徐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军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62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68057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江涛人民陪审员 袁 萍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