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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赵洪芬与王子健王前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芬,王子健,王前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赵洪芬,女,1984年11月3日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子健,男,1959年5月1日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前江,男,1982年10月18日生,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赵洪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子健、王前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洪芬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王子健、王前江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洪芬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2580元、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王子健、王前江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王前江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王子健名下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院依法向彭水县工商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企业登记信息,未发现王前江名下有企业登记。法定代表人为王子健的重庆市彭水县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异常。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子健、王前江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2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从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