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陶升武与高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升武,高昌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846号申请人:陶升武,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高昌贵,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申请人陶升武诉被申请人高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陶升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3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高昌贵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陶升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3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高昌贵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韵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