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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代玉彬、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玉彬,刘建明,谭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代玉彬,男,生于1977年3月1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建明,男,生于1957年7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谭付松,男,生于1953年11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光才,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辑之,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刘建明、代玉彬与谭付松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中,被执行人及代理律师李光才与债权人代表、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以资抵债,并实行自由选择组合。给未参与自由组合以资抵债的债权人按分配比例留足了相应的财产,预留的资产由法院拍卖后处理。2017年1月5日,债权人代表与被执行人及代理律师达成了以资抵债的协议:被执行人所有的仁寿县××X路欧洲映像二期房地产(门市及营业房、车库),监证号0207279、0207280号等共计12080.89平方米,作价83609555元抵偿债权人的借款83609555元;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共同委托胡玉英办理资产转移、变更登记、以资抵债等手续;抵偿的资产转移、变更产生的税、费由债权人自行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谭付俊、王晓英位于XX街XX号楼XX层XX号[仁国用(2014)第9164号、监证:0207269、0207270]的营业房376.96平方米作价235036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代玉彬(债权40000元)的债务共计40000元。取得其中面积6.4平方米,占该营业房比例1.7%。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申请人的中止执行申请书,本案未履行部分,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红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