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焦亚灵、马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亚灵,马英,李占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焦亚灵,女,1971年4月15出生,汉族,安国市人,现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马英,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安平县人,住本村。被执行人李占连,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饶阳县人,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亚灵、马英与被执行人李占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4民初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旭光审判员 郭佩玲审判员 郭永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晨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