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明珠与李建森、王锣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珠,李建森,王锣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321号原告:刘明珠,女,198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李建森,男,1983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鲁山县。被告:王锣佳,女,1984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鲁山县。原告刘明珠诉被告李建森、王锣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案件无法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数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使用。后经原告结算,被告于2016年8月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的同时订立了还款计划。原告多次讨要无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基本情况及送达地址。本案原告至今没有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找到被告,并向他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故本案因被告不明确而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明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刚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