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1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仲士与吴绪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仲士,吴绪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162号之二原告:吴仲士,男。被告:吴绪文,男。原告吴仲士与被告吴绪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仲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38元,减半收取1469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39元,由原告吴仲士负担。审 判 员 袁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昕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