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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钱新生、方国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新生,方国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新生,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方国朝,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然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方国朝名下所有的福田牌机动车车牌号码浙A×××××.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林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