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钱新生、方国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新生,方国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新生,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方国朝,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然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方国朝名下所有的福田牌机动车车牌号码浙A×××××.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林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