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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付从新与吴迪、刘广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从新,吴迪,刘广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630号原告:付从新,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华,湖北董向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迪,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刘广铭,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原告付从新与被告吴迪、刘广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付从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付从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从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付从新自行负担。审判员  石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