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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中良、赵复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良,赵复达,陈文静,黄春辉,刘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李中良,男,1972年9月26日生。被执行人:赵复达,男,1988年4月9日生。被执行人:陈文静,女,1988年9月10日生。被执行人:黄春辉,男,1986年1月7日生。被执行人:刘玉超,男,1982年7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李中良与赵复达、陈文静、黄春辉、刘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829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志刚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立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