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中良、赵复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良,赵复达,陈文静,黄春辉,刘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李中良,男,1972年9月26日生。被执行人:赵复达,男,1988年4月9日生。被执行人:陈文静,女,1988年9月10日生。被执行人:黄春辉,男,1986年1月7日生。被执行人:刘玉超,男,1982年7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李中良与赵复达、陈文静、黄春辉、刘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829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志刚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立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