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81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陆小龙、宣威市维高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宣威市维高商贸有限公司,陆小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81民初330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刚,云南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宁飞,男,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宣威市维高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小龙(缺席)。被告陆小龙,男,汉族,1991年11月25日生(缺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小龙、宣威市维高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刚、宁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小龙、宣威市维高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7日被告宣威市维高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宣威市维高商贸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会员之间进行交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买方会员垫付款项,买方会员按约定期限将垫付款项归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并支付交易额的2.4%作为服务费。同日,被告陆小龙与原告签订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承诺为宣威市维高商贸有限公司的前述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宣威市维高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2日在卖方会员宣威市宝盈润物流有限公司消费83900元,在宣威市信荣商贸有限公消费161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为其垫付该消费款项之后,二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宣威市维高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垫付款100000元,违约金10000元,迟延履行违约金17900元及之后资金占用利息。由被告陆小龙为前述款项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宣威市维高商贸有限公司、陆小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1份,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2份,用以证明双方合同约定内容。3、垫付宝会员帐户管理截图1份、垫付宝交易明细表1份、垫付宝欠款明细表1份,用以证明被告消费及欠款情况。4、现金管理交易凭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已为被告垫付消费款项。被告宣威市维高商贸有限公司、陆小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11月27日被告宣威市维高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宣威市维高商贸有限公司在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会员之间进行交易,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买方会员垫付款项,买方会员按约定期限将垫付款项归还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并支付交易额的2.4%作为服务费。同日,被告陆小龙与原告签订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承诺为宣威市维高商贸有限公司的前述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宣威市维高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2日在卖方会员宣威市宝盈润物流有限公司消费83900元,在宣威市信荣商贸有限公消费161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为其垫付该消费款项之后,二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2017年1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宣威市维高商贸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垫付款,要求被告陆小龙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宣威市维高商贸有限公司、陆小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答辩,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宣威市维高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100000元,给付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由被告陆小龙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审 判 长 浦立仁人民陪审员 张 虎人民陪审员 高浩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晏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