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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漆鹏翔、马先明、阳新县先明建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漆鹏翔,马先明,阳新县先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22民初2338号原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主要负责人:王宗怀,董事长。被告:漆鹏翔,男。被告:马先明,男。被告:阳新县先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白沙镇白沙大道198号。法定代表人:杨永红。原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漆鹏翔、马先明、阳新县先明建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竹英审 判 员  李新平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