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李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189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曹某某诉李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惠有飞负担。审判员 高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霄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