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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5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云霞、宛书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云霞,宛书娟,何永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5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云霞,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宛书娟,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何永学,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胡云霞与宛书娟、何永学民间借贷纠纷中,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限制被执行人何永学名下所有的股票资金的支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