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宝申请执行董明岐、董露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董明岐,董露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宝,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董明岐,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董露露,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宝与被执行人董明岐、董露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宝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4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鸥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