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尤慧贞与江苏佰富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贾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慧贞,江苏佰富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贾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尤慧贞,女,194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江苏佰富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行宫科巷1号新世纪广场B座906号。法定代表人:贾鑫,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贾鑫,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申请执行人俞庆义与被执行人江苏佰富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贾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10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2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2407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但余额较小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暂时不需扣划,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找到。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较少,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暂时不需扣划,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厚林审 判 员 肖海祥审 判 员 褚爱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欣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