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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02民初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吴昊宇与余春光、余育光、河源市信晖贸易有限公司、黄俊娜、杨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02民初245号之一本院2016年6月20日对原告吴昊宇诉被告余春光、余育光、河源市信晖贸易有限公司、黄俊娜、杨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16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16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的第四行的“吴昊宇,男”补正为“吴昊宇,女”。审 判 长  陈荣辉审 判 员  叶石松代理审判员  钟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利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