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锦州恒泰物业有限公司、海昌宏运(锦州)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锦州恒泰物业有限公司,海昌宏运(锦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329号原告董某某,男,1978年6月8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锦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庆臣,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恒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9-25-3号。法定代表人龚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海昌宏运(锦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商业路北青年大街西腾龙家园1号楼3单元门市。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桂华,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锦州恒泰物业有限公司、海昌宏运(锦州)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漫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