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黄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24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鱼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17398271M。被执行人:黄敏,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作出已生效法律文书(2016)闽0902民初70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敏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62号1幢403房产及杂物间。现因该房屋处置难度大,案件复杂,处置存在困难等诸多原因,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勤审判员 谢 梁审判员 林锡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瑞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