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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福轩、李福来与吕兴奎、吕建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轩,李福来,吕兴奎,吕建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690号原告:李福轩。原告:李福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军,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兴奎。被告:吕建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负责人:王继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坤,该公司员工。原告李福轩、李福来与被告吕兴奎、吕建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福轩、李福来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轩、李福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00元,由原告李福轩、李福来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