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21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神州与神农架桃园水电有限公司、刘永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神州,神农架桃园水电有限公司,刘永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21民初153号原告:赵神州,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北省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神农架桃园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宋洛乡。法定代表人:陈海曼,总经理。被告刘永华,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神州诉被告神农架桃园水电有限公司、被告刘永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神州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神州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神州撤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赵神州负担。审判员 宋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万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