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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元胜与杨永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元胜,杨永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067号原告贾元胜,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杨永峰,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贾元胜诉被告杨永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贾元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元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元胜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婷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乌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