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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通山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与方秋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山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方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245号申请执行人通山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辉,该中心董事长。被执行人方秋生,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山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方秋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秋生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