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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641王姬美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姬美,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641号原告:王姬美,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陈波,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王姬美与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王姬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姬美负担。审 判 长 李 倩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婷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