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641王姬美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姬美,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641号原告:王姬美,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陈波,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王姬美与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王姬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姬美负担。审 判 长 李 倩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婷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