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民终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贵州汉台酒业有限公司、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汉台酒业有限公司,陈勇,方金华,方金国,王永恩,曾佑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04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汉台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茅台镇观音山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2216668-6。法定代表人王正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轻松,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勇,男,1975年1月31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雷念锦,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方金华,男,1969年8月25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方金国,男,1973年7月23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铜梁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永恩,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曾佑发,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上诉人贵州汉台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勇、方金华、方金国、王永恩、曾佑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7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75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75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贵州汉台酒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周亚琼代理审判员  陈文玉代理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守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