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7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刘小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刘小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03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主要负责人:徐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杰,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均,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刘小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7年6月2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被告已清偿所有债务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 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凤侠 来自